生命科学学院(生态林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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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师范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生态林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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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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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干部考核条例
    2007-09-20  |  点击:[]

    共青团绵阳师范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总支委员会团干部考核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贯彻学院狠抓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的方针,增强团组织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提高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全面准确掌握团干部各方面的情况,促进全院共青团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订《共青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总支委员会团干部考核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章 考核监督的范围

    第 二 条 本条例的考核监督对象是在绵阳师范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就读的所有院级、班级的团干部。

    第三章 考核监督的内容

    第 三 条 我院团的各级学生干部要做好广大青年学子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做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干部。

    第 四 条 政治方面

    (一) 能否坚持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能否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 能否遵守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 五 条 学习方面

    (一) 平时学习态度是否端正,言行是否有利于优良学风建设。

    (二) 期末考试是否有不及格现象。

    第 六 条 工作方面

    (一) 是否按时向上级组织递交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 是否按时参加例会,并汇报近期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 是否主动承担工作,能否保质、保量、高效地完成任务。

    (四) 是否开展具有创新意识的活动。

    (五) 是否有团结协作、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 七 条 作风方面

    (一) 是否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威信。

    (二) 能否密切联院群众,主动与同学沟通交流。

    (三) 能否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第 八 条 品德方面

    (1) 讲究文明礼貌,(2) 尊重师长。

    (3) 遵守公德,(4) 争当文明学生表率。

    第4章 考核办法

    第 九 条 各级团干在院团总支的统一领导下,由上一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总支组织部。

    第 十 条 院团总支干部由院团总支组织部负责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班党、团组织。

    第十一条 班团支部团干部由院团总支组织部监督,各班团支部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必须采取广泛的听取各团支部、各团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团干部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类,其比例由负责考核的部门根据考核的实际情况而定(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干部的30%)。

    第十三条 各学生班每学期对本班的团干部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上报院团总支组织部。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经院团总支组织部考核,在上述各个方面均表现良好,能得到有关方面一致肯定的团员干部,经确认将予以奖励。

    (一) 学院每学年根据学生干部的综合表现在“五·四”青年节前后进行一次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活动,授予“院优秀团干部”称号。

    (二) 入党、评优或毕业推荐时,在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推荐,凡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且当年荣获优秀学生干部奖的学生干部可适当降低条件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团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自动申请辞去职务

    (一) 期末考试成绩必修课有两科以上(含两科)不及格者

    (二) 上课、点到,迟到三次视为旷课一节,一个月内旷课达10节以上(含10节)者

    (三) 不能胜任所担任的职务和不能完成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任务

    (四) 学期工作考核不称职者

    (五) 对工作消极,不按时完成任务,并造成一定影响者

    (六) 在学生中带头谈情说爱,并在公共场所不注意自身形象者。

    第十六条 团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除一切职务,并视情节在团内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 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 不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三) 拉帮结派、聚众闹事,使学院的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有损学院声誉者。

    (三) 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

    (四) 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有不良影响的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严重损害学院利益或信誉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院团总支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请查看《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团干部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共青团绵阳师范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总支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版权所有:绵阳师范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生态林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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