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四川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在《绵阳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基础上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或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在本单位党总支领导下的、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与本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人数在25人及以上但不足100人的分工会,应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职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大会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相同权力。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在各党总支的领导下,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共商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的大计。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分工会委员会承担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就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学科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相应的决议。
二、听取审议二级校务公开工作报告和本单位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本单位教职工的奖惩,二级分配的原则和办法,经费收支情况的年度预决算方案,集体福利事项以及其它与本单位教职工相关事项的规章制度。
四、民主评议本单位副科级以上的干部,评议结果按学校规定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之一。学校主管部门任免二级单位行政领导,应充分听取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代表的意见。
第七条 二级教教代会(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单位行政领导要充分听取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和建议,支持教代会(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三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有资格作为二级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当选的代表应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在本单位教职工中具有代表性。学校教代会的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其人数和范围,由部门工会委员会与本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商定。
第九条 在职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比例为35%(不足100人的单位,以教职工大会的形式行使二级教代会的权力),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下属各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60%左右,同时适当考虑青年教职工和女性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代表实行常任制,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步换届,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向学校及本单位真实反映教职工的要求和建议,对单位执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四、因参加二级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本单位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所属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带头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努力做好“三育人”工作。
三、密切联系本单位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带头宣传落实大会决议,努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换届选举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步进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必须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正式开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要有应到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应与时俱进,应围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及其本单位的主要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时,可选举3—5名执行主席(含党、政、工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研究决定会议期间的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大会,应向代表说明,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的10日左右,须将大会的中心议题、主要议程、日程安排、代表人数、会议时间等情况,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以便给予协调和指导。
第五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分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 基层分工会委员会作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负责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和提案的落实情况;若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分工会委员会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对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教育培训,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四、接受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完成大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册教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分工会,建立二级教职工大会,二级教职工大会由本单位的全体教职工参加,教职工享有二级教代会代表同样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教职工大会制度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稿已经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组织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上级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